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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物管赖着不走最高罚15万(图)
    2011-10-19 15:09:4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次 评论:0
    4月15日,新中国大厦因大厦停车场管理权属问题,新旧管理<a href=http://www.zjwyw.com/news2/search.php?type=title&keyword=%B9%AB%CB%BE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font-size:14px;color:#F70968; target=_blank>公司</a>双方大打出手,导致多人在冲突中受伤。(资料图片)
      4月15日,新中国大厦因大厦停车场管理权属问题,新旧管理公司双方大打出手,导致多人在冲突中受伤。(资料图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剑辉 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今日起,广州市首个新旧物管移交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市民意见。过往不少“老管家”霸着不走,“新管家”就急不可待抢先进入小区内接管,造成新旧两派文争武斗事件,对业主生活也造成很大影响。对此,新规规定,旧物管要在约定退出的15天内正式撤出,如果超时未退的最高罚15万元。但在旧物管未退出时,新物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小区。

      退出程序

      首次提出旧物管退出预警制度

      《办法》就旧物管退出的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而开发商则被要求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项目顺利衔接提供保证。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新规设立了预警报告制度,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作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

      旧物管未走新物管不能进入

      《办法》表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在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并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后方可进驻物业项目管理。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

      《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移交工作,并制作移交记录。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管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应移交事项转交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收费问题

      衔接期间业主要继续交物管费

      在以往发生的小区新旧物管移交事件中,物管费欠缴也是造成旧物管不愿退出的原因之一。部分业主在获知旧物管将被“炒”掉后,就不缴交物管费,导致旧物管坚持继续“执政”收回费用。

      《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作出合法决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管物业项目的,应当按照程序做好衔接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且原物业合同届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决定为止。

      此外,衔接期间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水电已间接收费的欠缴要追旧物管

      为防止新旧物管交接时,影响到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的使用,《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如果水电费等费用,按照约定是由物管公司代收后向专营服务单位代缴的,如旧物管退出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相关约定直接向旧物管追缴有关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

      损坏档案资料等最高罚20万

      《办法》指出,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的有效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自责令通知之日起2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3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同时,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按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旧物管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应予拒绝。

      新物管强行进入2年内不能应标

      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情况下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管理的,自进驻之日起2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3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同时,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新物管强行进入的,将在2年内被禁止再应标进入其他新小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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